論語 先進十一 第23章-2

23-2所謂大臣者,以道事君,不可則止;今由與求也,可謂具臣矣。」

<白話>

23-1季子然問:「仲由、冉求可算大臣嗎?」孔子說:「我以為您問別人,哪知道您問此二人。

23-2所謂大臣,應以仁道輔佐君主,不行就選擇離開。現在由與求二人,可算充數的臣子了。」

<文義>

1.季子然:季氏子弟。

2.曾:竟。

3. 以道事君: 應以仁道輔佐君主。

4. 具臣:普通的臣子。

 <思惟提綱>

1. 何謂大臣? 為什麼孔子認為子路、冉求「可謂具臣矣」?

2. 依大臣的標準,孔子認為子路、冉求是不夠格的,為什麼?

3. 學了這章「以道事君,不可則止」對我們有何警惕?

<義理解釋>先進第十一 第23章-2 

一引用經文

1. 《禮記•曲禮下》: 為人臣之禮:不顯諫。三諫而不聽,則逃之。子之事親也:三諫而不聽,則號泣而隨之。
 
2.《論語•先進.7》: 季氏富於周公,而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。子曰:「非吾徒也,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!」

3.《論語•八佾.6》: 季氏旅於泰山。子謂冉有曰:「女弗能救與?”對曰:「不能。」子曰:「嗚呼!曾謂泰山不如林放乎?」

二ヽ重點摘記

(一) 大臣者,以道事君,不可則止

進一步,孔老夫子說出了他心中對大臣的定義,也是他對弟子的期許:所謂大 臣者,以道事君,不可則止。

1.所謂大臣,就是用道義來輔佐國君,如果道義行不通,就只好辭職不做官。 

2.張居正解讀說:“大臣是君德成敗之所關,國家安危之所系,其責任隆重,與群臣不同。

3.如果只是奉迎曲從,不依道義,貪戀權貴,不識進退,則何以成就君德,表 率群臣?

4.所以大臣必須以道事君。如果君主所行違背道義,就應該至誠進諫盡力補救,將君主引導到道義上。但如果再三規勸,君主仍然不納諫,言不聽,計  不從,那就不要繼續了,應該辭職退隱,否則就可能違背自己的原則,自取其辱。

5.《禮記•曲禮下》中說:“為人臣之禮,不顯諫,三諫而不聽,則逃之。”作為人臣,對於君主的過失應該規諫,但是不要為了顯示自己敢於諫言,就故意在大眾面前規諫君主。如果規諫三次,君主還是不聽從,那麼這個臣子就應該離開了。

6.因為既然不能輔佐君主,發揮不了任何作用,就不要尸位素餐了,白拿俸祿; 更不能為了官位就背道棄義,跟著君主做壞事,助紂為虐。

(二) 孔子認為子路、冉求不夠格稱為大臣

   對照大臣的標準,孔子認為子路、冉求是不夠格的,為什麼?

1.他們兩人作為季氏家臣,不能以道輔佐季氏,遵循道義,又不能離開季氏。

2.事實上,孔子對子路和冉求在季氏做家臣的表現是不滿意的。

本章前面就學過,冉有為季氏聚斂財富,孔子就說:

(1)《論語•先進.07》“非吾徒也。小子鳴鼓而攻之,可也!”

(2)《論語•八佾.06》 季氏旅於泰山。子謂冉有曰:“女弗能救與?”對曰:“不能。”子曰:“嗚呼!曾謂泰山不如林放乎?

(3)孔子對於冉有不能匡復季氏,守禮制,行仁道,就表示了強烈的不滿和失望。

3.《季氏篇》中就記載了這樣一次對話:

(1)季氏要侵略顓臾這個地方冉有、子路就來告訴孔子季氏的計畫,孔子就對冉有他們說:“這麼做不對,不應該侵略顓臾(ㄓㄨㄢ ㄩˊ)。

(2)冉有就辯解說:“這是季氏要這麼做的,我們兩個人不同意,但也沒有辦法。”孔子完全不能接受這種辯解,直接指出冉有他們這樣不是為臣應該的做法。

(3)作為人臣,就應該以道事君,如果君主不接受,就應該離開,不能以“這是君主的決定”,就推卸自己的責任。這一點尤其要引起我們的警惕。

(三) “以道事君,不可則止”的運用

1.在任何組織裡,大到國家,小到班組,遇到上級的決策不合道義的,就應該 去提建議;如果實在無法改變,就應該選擇離開,不能以“都是上面的決定” 來推卸自己的責任。

2.難道當年德國納粹的所有罪行,都是希特勒一個人的責任嗎?每個德國人都可以說:“我也不想這麼做,是上級的決定。

3.當年的三鹿氰胺事件,也不是領導一個人能完成的。試想:如果更多的員工 堅守道德原則,而不是說:“是領導讓我做的。”那也許就不會有影響全國 的毒奶粉事件了。

4.每個人都可以以道事君、以道事父母、以道事客戶、以道事朋友。正所謂為仁由己,在每一個境界面前,我們都是可以做出符合道義的選擇的。不是只能說:“我也沒辦法,是上級讓我做的。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