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語·子路十三 第3章-4

名不正,則言不順;言不順,則事不成;事不成,則禮樂不興;
<白話>
如果名與實不相符合,言語就會有錯誤,就不能順理成章,所言就不順理;如果話不順理,當然事情就做不成功;如果事做不成,社會就沒有倫理秩序,推行禮樂教化就更不能成功。
<文義>
1.名不正:名與事實不相符。
2.言不順:言語錯誤,不能順理成章。
3.事不成:辦事不能成功。
4.禮就是行為規範、法律規章制度。樂是指藝術,藝術本身也是教育。
5.禮樂不興:治國必須以禮樂來教化。普通事辦不成,一切雜亂無章,則禮樂更不能興起。
6.朱熹【集注】范氏曰:「事得其序之謂禮,物得其和之謂樂。事不成則無序而不和,故禮樂不興;禮樂不興,則施之政事皆失其道,故刑罰不中。」
<思惟提綱>
1.「名不正」就會產生一連串不好的後果,對於夫子這一番推論,您相信因果關係真的是如此嗎?
2. 在您的生活經驗中,有因為「名不正」而產生嚴重後果的例子嗎?
3. 夫子的這段推論,對您有什麼啟發?

<義理解釋> 
一、重點摘記
大家好,我們今天繼續學習《子路篇》第3章。上次我們討論了孔子提出的正名,今天我們就繼續跟隨著夫子的教誨,探討一下為什麼要先正名?
(一)不先正名的過患
1.子曰,“名不正,則言不順;言不順,則事不成;事不成,則禮樂不興;禮樂不興,則刑罰不中;刑罰不中,則民無所措手足。 ”
2.如果名與實不相符合,言語就會有錯誤,就不能順理成章,所言的就不順理;如果話都講不順,當然事情就做不成功;如果做事不成,什麼事都苟且,社會就沒有倫理秩序,推行禮樂教化就更加不能成功,禮樂不能興。
3.孔子崇尚禮樂之治,用禮樂治國,以禮治身,以樂養心。禮就是行為規範,一個國家不能沒有行為規範、法律規章制度,這都是屬於禮。樂是指藝術,藝術本身也是教育。
4.如果名不正,則言不順、事不成,禮樂教化之事也就更不能談了;如果禮樂興不起來,則法度乖張,刑罰也就用之不當。
5.如果刑罰用之不當,就出現選擇性執法,說你行,你就行,說你不行,你就不行,人民就無所適從了,不知道手腳該放在哪了,也就沒有安全邊界,這樣就會天下大亂。
(二)舉喻證成
對於夫子這樣的一番推論,我們或許會有疑問,“這個因果關係真的如此嗎?”我想先和大家分享一個我身邊發生的故事:
1.最近有一位做教育的朋友找我,請我幫她做教練,因為她遇到了一些事情,讓她困擾。她前段時間入股了一個教育機構,成為了新股東。為什麼入股呢?主要是因為她的孩子在這個機構學習,她對機構的教育理念比較認同,同時她也對教育領域很有興趣。她以前是做投資銀行的,對企業管理、財務運作很在行,其他股東也是因為看重她的能力,請她入股。入股後,他們幾個股東就一致同意讓她主抓一個新的項目。她日思夜想,很積極地做了項目推展方案,可實際推行時,卻無從下手。她發現除了她自己,要什麼沒什麼,找誰,誰都忙。
2.她和我講了她的困擾時,我就想起了“名不正,則言不順”。我問她:“當你和機構其他人談你的方案時,你認為他們會怎麼看你的身份,怎麼看待你們之間的關係? ”她當時楞了一下,順著問題思考探究,她就發現了問題所在。
3.她是新股東,但並沒全職在機構任職,所以機構的老師、員工或者將她看成家長,或者將她看成股東,這個名和她現在做事的實是不符的。家長可以對教育機構提建議,可沒權參與運作;股東參與股東會決策,可並不當然有執行權。她並沒有做項目合適的身份,比如總監、經理,當然也沒有明確的責權利。
4.機構的老師、員工和她是沒有明確的工作關係的。所以,“名不正,則言不順”,她沒有做事應有的名分,名實不符,當她和相關老師談新的教育項目時,老師不知道這個項目是她個人的建議,還是機構的決策,說不上來;“言不順,則事不成”,她和老師談新項目,老師既然都不能明確這項目是什麼,當然事情也不會做,勉強幫忙做一點,也做不成;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不清楚,良好互動關係也建立不出來;做也沒有名分,不做也沒有什麼責任,所以老師面對她都不知道怎麼做。
5.如果她得到股東會的明確授權,任命她為項目經理,明確了她的責權利,她就可以根據授權履行工作,相關的人員也就清楚彼此之間的工作關係如何,雙方之間遵循怎樣的規則互動;如果有人違反了規則,沒履行應負的義務,就會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6.這樣名正言順,關係清晰,責權利明確,自然人們就知道如何協作共事,事情也就容易做成功了。所以為政要先正名分,這樣施政才有合法性。
(三)許多“名不正言不順”導致混亂的例子
其實我們稍加觀察,就可以在生活中常常發現“名不正言不順”導致的種種混亂,小到一件東西的名字錯誤,大到國家法律的用語不當,任何一個名實不符,都會引發一系列的混亂。
(四)結論
孔子的這一番宏論,震古爍今,令人警醒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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